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
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
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
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
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
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
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
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
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
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5/0019b90463ff0ded3254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