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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上访人员心理产生的原因/褚静

时间:2024-07-06 23:5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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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上访人员心理产生的原因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首先是历史原因。中国传统文化的“权大于法”、“告御状”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使一些上访人“信访不信法”。许多群众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费事费力费钱又承担较大的风险,而通过越级上访,一旦遇到一个有权的领导过问、交办,问题就能迅速解决。如果案件受到领导的重视,提出意见,就能得到法律和政策之外的好处。一些人不上诉而上访,认为上、下级法院是“官官相互”,法院判决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要上北京,找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领导解决问题。
其次是现实原因。一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整体利益结构进入大调解时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群众在利益方面有所增进,而另一群体则可能受到损失。如企业改制、破产,大量人员失业,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等,极易引发局部和阶层利益的冲突。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由于改革措施还不配套,公平的社会竞争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一时期人们较为普遍地对其利益预期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感,加剧了其内心焦虑,一些人心理失衡,是引发涉诉上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会矛盾的剧增与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之间的矛盾。在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的调整必然发生碰撞,各种社会矛盾迅速凸显,人们对权利、利益的要求也格外迫切,由于目前其他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能力较弱,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被推到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各种社会矛盾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如在一些领域规则体系出现空白,国家赔偿法等一些法律的赔偿标准过低,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现有的审判队伍素质不高,审判资源严重缺乏,甚至出现断层,法院办公办案条件差,经费紧张,影响法院化解矛盾的能力。很多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一个看似简单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往往蕴藏着企业改制,职工三险等多种社会矛盾,而法院主管的范围有限,就一个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或一个行政裁决是否合法的法院裁判结果不能解决当事人要求解决的所有问题,这些都是造成了当事人对诉讼解决的利益预期和裁判结果的落差加大,产生被愚弄和被欺骗的感觉,这是产生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的又一主要问题。
三是不当社会舆论的影响,虽然从统计情况来看,由于法院自身存在问题而上访的比例较少,但由于媒体曝光的多,给社会公众一个误区,凡是群众上访一定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加上人们同情弱者的普遍心理,往往忽视了法律适用的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公平。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行政命令将矛盾推到法院,要求法院立案,提出处理结果干预办案的做法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仍然一定程度存在的现象。一些信访接待部门的领导忽略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同证据能够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别,往往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发表答复意见,仅凭上访人的一面之词对法院的裁判程序和结果妄加评论,甚至草率地答复当事人的上访有理。不当的社会舆论对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  财农[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两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财政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账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字[2000]3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获96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95.5分以下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采取集中调阅案卷评查和现场抽查案卷评查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被评查单位范围可以是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的范围,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报评查小组(设在市法制局);
(三)评查小组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将随机抽取的案卷送评查小组;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
(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法制局向被评查单位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单位,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单位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收到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出具加盖印章的案卷回执。案卷回执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调阅案卷名称、卷号、数量,交接人员签名,交接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书面函告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单位。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市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三)当事人适格,符合法定条件。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评)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基础分均为100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为该案卷总得分。96分以上为优秀,85-95.5分为合格,84.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项2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2)案件来源;(3)案情记载;(4)立案依据;(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章;(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7)立案时间。
2、调查取证(共25分)
(1)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3分)
(2)检查或调查笔录;(7分)
(3)调查取证后保存证据;(8分)
(4)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7分)
3、审查决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辩;(10分)
a.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5分)
b.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申辩的书面材料及其签章。(5分)
(2)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8分)
a.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情形,依法组织听证;(4分)
b.组织听证符合《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4分)
(3)处罚审批程序(处罚审批表或案情综合报告);(11分)
a.案情综合叙述;(1分)
b.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及其说明;(5分)
c.案件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签名;(1分)
d.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2分)
e.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3分)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分)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2分)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1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当事人;(5分)
5、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2分)
6、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二)当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100分)
1、处罚决定书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9分)
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7分)
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7分)
4、违法行为的事项和证据;(7分)
5、警告或罚款全额内容;(7分)
6、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7分)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分)
8、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分)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盖章;(7分)
10、被处罚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4分)
11、在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签名;(4分)
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4分)
13、当场执行处罚的要有备注;(4分)
14、行政处罚已执行,案件已结案;(8分)
15、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三)行政许可案卷(100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说明理由;(6分)
4、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6分)
5、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15分)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6分)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5分)
8、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10分)
9、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10分)
10、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10分)
11、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5分)
12、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四)行政强制案卷(100分)
1、行政主体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告诫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20分)
2、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0分,每项5分)
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强制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事项;
(2)行政主体所要强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主体强制实施的具体方法;
(4)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主体印章;
(6)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时,符合最低损害原则;(10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10分)
5、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8分)
6、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0分)
7、文书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12分,每项1.5分)
(1)一案一卷;(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5)卷内材料有页号;(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卷内文字打印清晰,手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或毛笔,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